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
新闻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6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的样式、规格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保障卡的受理、制证及应用系统的开发与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为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ISO/IEC 1794-5:2005  面部图像数据

ISO DIS 10918-1 CCITT建议 T.81连续色调静止图像的数字压缩和编码

ICAO9303 国际民航电子护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

     社会保障卡制证使用的申领人近期六个月内彩色正面免冠头像的数字

化图像文件(简称数字相片)

3.2  脸部宽

左右脸颊(耳朵与脸的连接处)之间的距离,也就是在脸颊两边画直线,脸部宽为两直线(直线平行于图像高边缘)之间的距离

3.3  头顶发迹

头的顶部(含头发在内)

3.4  双眼连线

左眼中心和右眼中心的连线

4  样式、规格及要求

4.1 样式及规格
 
         标准数字相片样式见图1 

 
4.1.1 规格

358*441  分辨率350dpi

4.1.2 颜色模式

24RGB真彩色

4.1.3压缩方式

 采用JPEG压缩技术,压缩品质因子70(品质因子取值范围0~100),一般相片的文件容量在14K~40K

4.1.4头像大小及位置

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度179255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缘721像素,双眼连线中点距离图像左边缘为162196像素,双眼连线距相片下边缘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7像素,(当头顶距相片上边缘距离与眼睛距下边沿的距离不能同时满足要求时,特殊情况下可切除部分耸立过高的头发)

4.1.5一般性要求

社会保障卡相片通过数码照相网络采集的申请人在六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头像。要求头部占图像尺寸的2/3左右,人像需露双肩和双耳;双眼睁开正视前方并保证瞳孔清楚可见、中性表情、人像清晰、色彩自然、层次丰富、无明显畸变;在脸部或背景上无阴影、亮点或反光;对比度和亮度适当。

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必须将双眼清楚显现出来;眼镜不能反光或为有色镜片, 不能为色彩过深的宽边镜框。

确保人像面部可见,双耳可见,不允许有遮盖面部的覆盖物、头发、头饰或脸部饰物(如耳环,头巾等),因宗教原因或医学因素不能摘除的,应保证人像面部特征可见。

照相者坐姿端正,双肩应等高平行,眼睛应该平视看镜头,表情自然,不允许斜视、闭眼及皱眉等不正常表情。照片清晰、脸部布光均匀、不偏色。着装颜色应区别于白色背景。

幼儿的照片不能有玩具,椅背以及他人出现。

样图详见附录1

4.1.6 背景、边框

白色背景,无边框。

4.1.7 清晰度

人像轮廓及面部特征点清晰可见
 
 

附录1

相片样本及规范说明
 
 
1. 裁切后的图像需符合头像大小要求
 
 
2.人像需正面露双肩,双肩需等高
 
 
 
3. 双眼睁开正视前方并保证瞳孔清楚可见
 
 
  
4. 背景需为纯白色
 
 
5.  人像需为中性表情,可微笑,但不建议露齿 
 
 
6.人像清晰、色彩自然、层次丰富、无明显畸变。在脸部或背景上无阴影、亮点或反光;对比度和亮度适当
 
 
 
 
7. 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必须将双眼清楚显现出来;眼镜不能反光或为有色镜片,不能为色彩过深的宽边镜框
 
 

8. 确保人像面部可见,不允许有遮盖面部的覆盖物、头发、头饰或脸部饰物(如耳环,头巾等),因宗教原因或医学因素不能摘除的,应保证人像面部特征可见
 
 
 
    宗教服饰不要遮挡住五官并应保证面部轮廓可见,不要在脸上留下阴影
 
 
9.不允许穿制服装和白色衣服拍照.建议不要穿颜色过浅的衣服以及T恤之类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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